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二部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85********,汉族,大学文化,麻城市**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严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从麻城市铁门岗乡往宋埠镇方向行驶,18时10分许,行驶至麻城市铁门岗乡陈镇寨路段时,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万某某相撞,造成万某某受伤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万某某死因系严重颅脑损伤。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严某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夜间没有降低行驶速度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严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万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严某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一直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后经公安机关口头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书证;2.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黄冈楚剑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麻城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报警,一直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交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雪薇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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