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住宝鸡市陈仓区**镇**村**号**号,农民。2020年3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侯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9时33分许,被告人严某某驾驶陕C**号宝马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宝鸡市**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学校门前十字路口时,与前方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段某某相撞,段某某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交管部门认定,严某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严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2.证人赵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陕西省宝鸡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陕西宝鸡震鑫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陕西省宝鸡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陈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晓敏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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