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吴辛欣,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3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2日7时许,被告人严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粤MQ****)行驶至东莞市**镇**村**路**银行路口时,与横行过马路的被害人周某某发生碰撞,致周新喜当场倒地死亡。案发后,严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严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某 不负此事故责任。经法医鉴定,周某某符合钝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黄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严某某在案发后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吴泽佳
附:
1. 被告人严某某现均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 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 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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