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938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821987********,汉族,初中文化,张家港市**五金加工厂工人,住张家港市**五金加工厂内(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乡**村**组**号)。被告人严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14时58分许,被告人严某某驾驶苏EU****重型普通货车,沿张家港市锦丰镇滨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杨锦公路路口右转弯时,因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右转弯时麻痹大意,对路口交通情况未观察清楚,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该车右侧前部撞击沿滨江路由东向西行驶并通过路口丁某某(女,殁年61岁,张家港市人)驾驶的二轮电动左侧,致丁某某跌倒后其人体被货车右侧车轮碾压,造成丁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
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严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严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严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丁某某的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严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火化证明、谅解书、经济赔偿凭证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张家港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晶
检察官助理:刘玉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在其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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