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85********,汉族,专科文化,黄石市阳新县**局**人员,户籍所在地黄石市阳新县,现住阳新县**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执行,2019年8月9日经黄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14时36分许,被告人严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鄂B****警号牌中型普通客车由黄石**中往***隧道方向行驶,行驶至***立交桥北桥头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干某某发生碰撞,致干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严某某立即向110、120报警,120救护车抵到现场后严某某弃车离开现场,经依法调查认定,严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9年6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严某某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李某某、余某某、袁某甲、袁某乙的证言;3.鄂黄石求实联合鉴[2019]病鉴字第70号、鄂黄石求实联合鉴[2019]毒鉴字第348号、鄂黄石求实联合鉴[2019]痕鉴字第38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事故现场记载表及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事故发后被告人严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向东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39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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