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严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公诉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81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石首市**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5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7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26日至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8时10分许,被告人严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号牌为鄂******小车搭载胡某某、被害人刘某某、杨某某由北往南行驶至许广高速公路872KM+750M路段时,因被告人严某某低头查看手机导航,在车辆往左偏移后向右猛打方向盘,撞到右侧护栏,致使被害人刘某某、杨某某被甩出车外,造成被害人刘某某、杨某某受伤死亡,鄂******小车受损的事故。肇事后,被告人严某某在现场等待救援。

经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衡阳支队蒸湘大队第435403120200000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严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4月4日、5月13日,被告人严某某家属分别与被害人刘某某、杨某某家属签订赔偿协议。约定赔偿被害人刘某某的家属经济损失15万元(已支付10万元);约定赔偿被害人杨某某家属经济损失40万元(已支付20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查询资料、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证言;3.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二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某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荣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严某某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