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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76********,汉族,初中文化,中国**铁路**站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乡**村**号,住福建省清流县**镇**村**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15时55分许,被告人严某某驾驶鄂FJ****号重型普通货车由清流县**局小型**厂倒车驶入清流县嵩灵线37KM+800M路段时,遇嵩灵线上由灵地镇往田源乡方向行驶由严某某驾驶的闽GH****号小型轿车(附载被害人陈某甲及邓某某、陈某乙、陈某丙),两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损坏的后果。经福建恒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甲系交通事故后因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清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严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严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严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法定代理人人民币719369.68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清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由邓某某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由陈某丁提供的户口簿复印件、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严某某、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恒正司法鉴定所、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被害人陈某甲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严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严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晓琳

检察官助理:邱美宁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严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清流县**镇**村中铁五局搅拌站,联系电话:18960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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