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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传播性病罪)(公开版)_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严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东至县**乡**村**组, 现暂住东至县**镇*街**旅社隔壁出租房。2016年因容留、介绍卖淫罪,被东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7年12月因卖淫被东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7月因卖淫、容留他人卖淫被东至县公安局处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一万元罚款,2019年10月因卖淫被东至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20年8月3日因涉嫌传播性病罪,经东至县公安局决定,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东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 6月11日,被告人严某某因其外阴部及身上出现瘙痒症状,到东至县人民医院皮肤科就诊,经检查被诊断为TPAb梅毒螺旋体特异性抗体阳性、TRUST梅毒甲苯胺红滴度组合,1:1阳性,医生告知严某某患有梅毒性病,并具有传染性。2020年7月3日晚,被告人严某某在明知自己身患梅毒性病的情况下,仍然从事卖淫活动,先后与王某某、黄某在其租住的****旅社旁的出租屋内发生了性交易,并收取二人共230元的嫖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人民币230元;查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性病,仍然从事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童靖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严某某暂住东至县**镇*街**旅社隔壁出租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扣押赃物人民币2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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