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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_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19〕378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11997********,汉族,大专文化,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村**公寓**区**幢**号**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街道**村**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8月间,犯罪嫌疑人严某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含羞草研究所”网站系淫秽视频网站,仍注册成为该网站的推广代理,通过在相关QQ群内发布该网站链接或者二维码的方式,为网站发展充值会员从而传播淫秽视频,并从中获取违法所提成共11339元。侦查机关从该网站提取的636部视频经认定属淫秽视频。

2019年8月7日,犯罪嫌疑人严某某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严某某作案使用的手机;

2.暂扣款物专用收据、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等书证;

3.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侦查机关网络在线提取笔录;

5.侦查机关从“含羞草研究所”网站提取的相关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帮助淫秽网站经营者,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获取违法所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彬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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