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6年犯敲诈勒索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至2019年1月,被告人严某某在某市某区三河人才市场招工时被“胖子”(真实身份待查)招聘专门从事到银行开办对公账户,每月工资4500元。严某某在没有实际经营和投资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分别在某市某区注册了多家公司,并利用注册的公司到某银行机构办理多个对公帐户,并先后将对公账户账号、U盾及公司营业执照卖于他人。严某某共计获利人民币13500元。
被告人严某某共注册8家公司和办理对应对公账户8个,具体为①广州元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44049101040008343;②广州葡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44050149110900000780;③广州摇钱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44050149110900000781;④广州洸华贸易有限公司,对公账户44050142030200000752;⑤广州元平贸易有限公司,对公账户44050155150200001165;⑥广州元如贸易有限公司,对公账户44050145060100001533;⑦广州元峰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44049101040008335;⑧广州元吉贸易有限公司,对公账户44050142020100000907。
2019年6月,淅川县公安局在办理“20190405赵某某被诈骗”一案中,发现该案部分资金流向被告人严某某开户的广州洸华贸易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中。
认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公司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资料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虚假注册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并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娣
王 昊
(院印)
2020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严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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