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严某某因约见被害人黄某某(女)未果,遂于酒后驾驶闽B**号轿车故意撞坏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仙游县**镇**村**厝*号前祠堂大院的闽B**号轿车。之后,被告人严某某于同日凌晨4时30分驾驶该车辆行至仙游县鲤南镇名宴酒楼附近道路被仙游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告人严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8.00mg/100ml。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闽B**号本田牌轿车损失价值人民币198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等;
2、 证人证言:温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黄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勘验、检查等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笔录;
6、 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等;
7、 视听资料:光盘一张(内含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乙醇含量88.0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严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陈一南
代理检察员:佘成鹏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羁押场在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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