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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76********,汉族,初中文化,住庐江县**镇**街道**居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3月11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2020年3月24日撤销该不起诉决定。2020年3月26日对严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4日14时31分,被告人严某某醉酒后驾驶皖******号“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沿庐城镇周瑜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汤池路交叉口处时,与其右侧正在等候红灯的、由张某某驾驶皖******号“宝马”牌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民警出警至现场,发现严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将其带至庐江县中医院抽取血样2份。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严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32.0mg/100ml。庐江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于2014年3月5日对本起事故作出认定,严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严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玉红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在其住处候审,电话:1373199****。

 2.侦查卷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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