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3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镇**村委会**寨**号附**号,住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镇**小区**组**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4时许,被告人严某某饮酒后驾驶云M*****小型越野客车(未悬挂号牌)从芒市出发沿杭瑞高速驶往龙陵方向。当日5时许,当其行驶至杭瑞高速K2846+100米(茅草坪2号隧道入口)处时,与道路左侧水泥挡墙发生碰撞后车辆失控,后与隧道右侧防火墙发生碰撞。经鉴定,严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64.46mg/100ml血。经调查认定,严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云涛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视听光盘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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