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11986********331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东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9时15分许,被告人严某某饮酒后驾驶皖******小型普通客车沿206国道由南往北行驶,行驶至206国道1356公里400米处时,追尾前方同向阮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造成阮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东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一中队交警章某某路过事故现场帮忙报警,并与被告人严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到达。后被告人严某某被带至东至县中医院提取静脉血样。2020年4月14日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被告人严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mg/100ml,属醉酒。2020年4月17日,经东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严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阮某某无责任。被告人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于2020年9月8日与被害人阮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并建议对被告人严某某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汪某某、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俭志
检察官助理:俞金玉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严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东至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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