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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1〕33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2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阜康市**路**号**小区**幢**单元**号,住新疆阜康市**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12月26日被阜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2日经本院决定,由阜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4年5月5日被告人严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2019年7月9日因危险驾驶罪,被阜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15天。

本案由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21时左右,被告人严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新B*****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阜康市**小区出发沿南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雪莲花路,再沿雪莲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文博路,沿文博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准噶尔路交汇路口左转至准噶尔路,再沿准噶尔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新村路,由新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修理厂,当日22时10分许换完电瓶后沿原路返回,在沿准噶尔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烟草公司路段时,与新H*****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被查获,交警到达现场后将其带至阜康市人民医院抽取了血样。

经鉴定:被告人严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71mg/100mL,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阿依登

2021年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在阜康市**路**号,联系电话19190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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