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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刑检刑诉〔2019〕353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09241971********,中专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村**号**房。2019年4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侦查机关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由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27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严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9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严某某醉酒驾驶粤K7F****号牌小轿车行驶至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西粤中路被民警查获。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严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无视国法,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严某某系初犯,坦白认罪,结合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广森

                                 2019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0251****;

2.案卷卷宗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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