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1〕103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83********,汉族,大专文化,上海**有限公司销售员,户籍在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住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严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潘佳莹、汪恒伟,系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2月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严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沪******的轿车,驶出本市**路****弄******路出入口后,将车停在出入口的上街沿处,下车与小区保安发生争执。出入口受阻车辆司机见状报警,接警民警将严某某带至医院抽血检查。经司法鉴定,严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1mg/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被告人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证明严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沪******的红色轿车从**路一小区门口驶出,在小区出口处停下欲叫代驾,保安认为其车挡住了小区车辆通行让其开走,其便与保安发生争执,进而与后车司机也发生争论,后有民警到场给其做了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带其至医院抽血,带回长征派出所调查。
2.证人****保安程某某的证言、小区**路进出口监控视频,证明牌号为沪******的红色轿车驶入小区临时停车,后又驶出小区至保安岗亭前停下,挡住了小区出入口的通行,程某某要司机挪车遭拒,司机身上一股酒气,还阻挡另一欲出小区的车辆,该车司机报警。
3.证人民警陈某某和交警邵某某的证言、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据、吹气照片,证明接警民警看到牌号为沪******的红色别克轿车停在小区车辆进出口道路上,一浑身酒气男子在车边与他人争论,调阅小区监控发现该男子驾车从小区驶出,在长征派出所对给该男子严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带严某某至普陀区中心医院抽血。
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严某某在医院抽取血样,经司法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1mg/ml。
5.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行驶证,证明严某某被查获时有驾驶小型轿车的资格,其驾驶的牌号为沪******的小型轿车在年检有效期内。
6.公安110事件登记表,证明被拦司机报警后,严某某有报警称其与小区物业发生纠纷,被拦不让其离开。
7.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严某某的身份情况,查无前科。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严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 瑾 检察官助理 王雅薇
2021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电话1861656****;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二张、补充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律意见书》各一份,辩护人潘佳莹,电话1381770****;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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