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811990********,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昆明市盘龙区**街道**栋**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00时许,被告人严某某酒后驾驶云******号红色“骐达”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旅游度假区环湖东路与古滇路交叉口以南10米处时,撞上道路中央隔离墩。经认定,严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严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1.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抽血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虹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住昆明市盘龙区**街道**栋**层,联系电话:18288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壹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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