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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高检刑诉〔2021〕77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6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凌晨,被告人严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川A*****的白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搭载一人从成都市新都区大丰镇出发,欲往双流区川大路,途经金丰高架路行驶至三环路成彭立交桥右转进入西三环路主道,并沿三环路主道行驶至石羊立交桥附近驶出,随后由马鞍形匝道调头进入三环路内侧辅道往蓝天立交桥方向行驶,1时28分行驶至高新区蓝天立交桥匝道桥下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对严某某作酒精呼气检测和抽血检验,结果分别为130mg/100ml和16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严某某的醉酒程度、驾驶距离及初犯、认罪悔罪等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俊

                                2021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382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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