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8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告人严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严某某及值班律师单亚萍和被害人臧某某、夏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6时20分许,被告人严某某酒后驾驶皖M*****小型轿车,在天长市**路与**路交叉口处,与被害人臧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追尾相撞,致摩托车撞上前方被害人夏某某驾驶的皖M*****小型轿车,后严某某所驾轿车又与夏某某所驾轿车再次发生刮擦,造成车辆受损,臧某某受伤。后因夏某某报警而案发。
案发后,经提取血样送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严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55mg/l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经天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严某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8月7日,被告人严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天长市公安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严某某危险驾驶所使用的皖M*****小型轿车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臧某某、夏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司法检验报告书;
7.勘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兰先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其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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