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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517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7200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工人,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乡里**村**里**。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8月4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6日15时30分,被告人严某某无证醉酒(经检验,严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59mg/100ml)驾驶一辆无号牌摩托车,行驶至东莞市莞樟路寮步镇东风日产路段时,与一辆无号牌两轮电动车发生刮碰致使两轮电动车及驾驶人倒地的事故,后严某某驾车逃逸,被路人干某某追截拦停后报警,民警到场后将严某某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涉案车辆,到案经过等书证,执法视频等视听资料,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无视国法,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代勇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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