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010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31990********,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镇**中心**院**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严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22时24分许,被告人严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S118线花东镇永光村路段醉酒驾驶一辆车牌为粤R****的小客车被花都区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90.3mg/100mL。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严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28.7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冬年
检察官助理:林楚君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920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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