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二部刑诉〔2020〕527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建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30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严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3.7mg/100ml)驾驶浙A****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镇**路**号路段,被民警当场查获。
被告人严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赖赛琴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文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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