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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20〕598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 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5311967********,汉族,中专文化,公司**,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9月23日依法告知被告人严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0时10分许,被告人严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号宝马牌小型轿车沿成都市第一绕城高速内侧行驶,当行驶至第一绕城高速内侧62公里处时与倪某某驾驶的川A*****号奥迪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驾车逃逸;当行驶至成都市第一绕城高速内侧6公里处时,又与岳某某驾驶川A*****号欧曼牌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继续驾车逃逸,倪某某、岳某某先后报警,民警接警后在成渝收费站出口将严某某挡获。事故致三车受损,无人员受伤,严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倪某某、岳某某不承担责任。经抽血检验,严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37.8mg/100mL, 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另查明,严某某已赔偿倪某某、岳某某,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严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建立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98183****;

2、案卷材料贰册,函壹份,光盘壹张,量刑意见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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