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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2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村**组**号,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严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逾期未检验的川A11***“蓝鹰”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龙泉驿区老成洛路从上游村方向往西江大道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龙泉驿区西河镇老成洛路上游菜市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严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126.9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血备检。经检验,严某某当天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33.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此 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冬梅

2020年5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视频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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