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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5221982********,彝族,大专文化,系昆明****代理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村委***组**号,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3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5日21时58分许,被告人严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路与****路交叉口西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严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43.43mg/100ml。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正秋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居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5812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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