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19〕240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31966********,汉族,初中文化,厨师,住江苏省昆山市**镇**村**号。被告人严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严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严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严某某醉酒后驾驶苏E4****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昆山市南港古城路状元桥路段处发生侧翻,后被民警查获。
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严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8mg/100ml。
被告人严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驾驶资格查询信息、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朱某甲、朱某乙、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宇嵘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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