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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3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持准驾“C1E”类机动车驾驶证,呈注销状态。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镇**村**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镇**大道**小学对面。曾因犯开设赌场罪,2018年4月11日被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本案,2020年4月7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7日21时39分许,被告人严某某饮酒后在驾驶证已被注销的情况下驾驶赣B**号小型轿车搭载好友刘某某途径赣康高速公路赣州南收费站,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现场询问,被告人严某某自报虚假身份,称其是“严某一”,并以该虚假身份配合民警调查,刘某某在被告人严某某的指使下做虚假证明,让民警误以为其是严某一本人。现场民警对其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49mg/100ml。随后,民警口头传唤被告人严某某至赣南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抽血并封存,检测结果为103.6mg/100ml。

2020年3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严某某和好友刘某某前往公安机关坦白使用虚假身份的情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身份信息等;2、鉴定意见:理化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5、视听资料:严某某被查获及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珺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在家,电话:1887070****。

2、案卷3册,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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