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二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浙江省文成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文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严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悬挂“浙CH****”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该车车架号码LCS7BJT14H5EK****与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内浙CH****号牌实际登记车辆车架号码不符)途经本县南田镇武阳村地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浙C2****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严某某受伤以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接警后前往处理。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严某某酒精含量为282mg/100ml。经温州东海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92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架号码信息查询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员档案查询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施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技术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无证驾驶机动车,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叶 荣
检察官助理 钱泽仁
2020年5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严某某现羁押在文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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