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严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3********,黎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区**镇**村**组**号,现住三亚市**区**小区**栋**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0时33分许,被告人严某某驾驶琼BP****号“飞度”牌小轿车从三亚市吉阳区同心家园十三期往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沃美超市方向行驶,途径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迎宾壹号”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盘查,发现驾驶员严某某疑似酒驾,对其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进行呼气检测,结果为114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执勤民警随即将严某某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严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结果为12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琼BP****号“飞度”牌小轿车;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证据保全清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照片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检 察 官:黄丽娜
书 记 员:姚莉娜
附:
1.被告人严某某居住在三亚市**区**小区**栋**楼**号,联系电话1868950****、13034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