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01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村**号**楼。被告人严某某于2011年1月12日被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城东派出所强制戒毒两年、于2013年7月30日因吸毒、赌博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三里棚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于2020年2月11日因吸毒、故意毁坏财物被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城东派出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于2020年11月3日被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城东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18时58分,被告人严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神鹰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孝感市北京路华安酒店路段时与被害人杨某某所驾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和杨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出警后认为被告人严某某有酒驾嫌疑,将其带至湖北航天医院抽血取样。2020年11月4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严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07.46毫克/lOO毫升,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案发后,被害人杨某某因本人伤势轻微申请撤案,不要求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严某某的户籍信息登记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及检测照片、查处经过,等书证;2.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且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交通违法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且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环节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某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肖光锦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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