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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广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241973********,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住广水市******。2018年6月,因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广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20时左右,被告人严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杨寨镇方店老107国道麻竹高速路口路段,撞上停放在公路东侧的鄂S*****号长安牌轻型栏板货车右前角,造成严某某受伤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随后严某某被带至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严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04.72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查获经过、车辆信息查询、血样提取登记表、协议书;2.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 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素梅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广水市**镇**村**田。联系电话:1867220****。

2.移送案卷材料1册计4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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