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严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72****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72********,汉族,出生地、户籍地湖北省**市,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住湖北省****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1111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严某某酒后驾驶鄂A7****的小型普通客车,从**市**路**厂开往**小区,途经**路**桥头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严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mg/100ml。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严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2.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2.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周某某、许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昌琼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市**街道办事处**区**号,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