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72********,汉族,出生地、户籍地湖北省**市,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住湖北省**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严某某酒后驾驶鄂A7****的小型普通客车,从**市**路**厂开往**小区,途经**路**桥头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严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mg/100ml。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严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2.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2.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周某某、许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昌琼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市**街道办事处**区**号,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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