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公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乡**行政村**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新区保税区。2020年1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张金辉。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严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AD1***号的小型客车,于当日1时58分从兰州中川高速收费站驶入高速公路、当日凌晨2时19分从兰州西高速收费站驶出,后行驶至兰州市七里河区硷沟沿路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七里河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严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8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某3个月至6个月拘役,并处3000元至8000元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华梅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