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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鲤城街道**路**号。因本案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于2020年4月9日被仙游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32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予以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严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3时8分许,被告人严某某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且逾期未检验的闽******二轮摩托车,行经仙游县鲤南镇柳安街与城南东路交叉口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严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50.93mg/1OOml血,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严某某的户籍证明、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证言:岳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 勘查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调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乙醇含量250.93mg/1OOml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严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美宪

检察官:陈尾妹

2020年9月16日 

附:(一)被告人严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二)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四)《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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