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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988号

被告人严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号。2020年9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严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Q号白色奇瑞牌轿车沿本市科技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太白南路时,适逢交警检查,被当场查获。经鉴定,严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血醇浓度为123.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血液酒精呼气浓度检测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

2、证人王某某证言;

3、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

4、血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被告人严某某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某拘役拘役一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焦毅

2020年11月3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99187****。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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