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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甘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51963********,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黑龙江省甘南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甘南县,现住址黑龙江省甘南县******农民,2020年7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15时许,严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农用四轮车,沿S309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甘南县宝山乡巨变村东附近时,被甘南县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严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5.4mg/100ml。严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严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甘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交通违法罚款收款凭证、认罪认罚承诺书、侦破经过;

2.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4.甘南县公安局对严某某抽取静脉血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严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广起

检察官助理:朱  雷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贰册和证据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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