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严某某,曾用名小大子,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洪泽**小区**座**单元**室(户籍地淮安市洪泽区**镇**村**组**号)。被告人严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严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苏H9****号小型轿车,沿淮安市洪泽区东风路由东向西行驶时,与东风路老邮局门口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苏H9****号小型轿车及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严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9.45mg/100ml。
被告人严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对护栏损坏进行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驾驶车辆等物证照片;
2. 机动车行驶证等书证;
3. 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证人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5.淮安市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制作的《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
6.接处警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 万滔
检察官助理 凌雯
附:
1. 被告人严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 卷宗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