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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612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2********,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1时许,被告人严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A*****的黑色福特牌小型汽车,从成都市锦江区东怡街附近出发,途经三环路主道行驶至高新区神仙树跨线桥石羊立交出城方向下桥处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结果为161mg/100ml;后经提取其血样进行乙醇浓度鉴定,结果为169.1mg/100ml。严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严某某的认罪悔罪表现、醉酒程度、在城市快速路行驶的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佩雷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严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628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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