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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危险驾驶案)_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街道办事处****,住巴中市巴州区**小区******因饮酒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2月24日被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处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严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Y*****的小型轿车,从巴中市巴州区老江北出发,沿北山路、龙泉外国语学校,往凯越名城方向行驶至半山逸城小区B区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检验,在严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8.6mg/100ml。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等书证;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春梅

2020年1112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小区**区**栋**号,联系电话18782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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