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街道办事处**村**组,住巴中市巴州区**小区**区**栋**号。因饮酒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2月24日被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处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严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Y*****的小型轿车,从巴中市巴州区老江北出发,沿北山路、龙泉外国语学校,往凯越名城方向行驶至半山逸城小区B区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检验,在严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8.6mg/100ml。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等书证;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春梅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小区**区**栋**号,联系电话18782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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