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Z652号
被告人严某某(自报),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9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户籍地广西岑溪市**镇**村**号,住广州市南沙区**镇**村**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严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严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粤A39****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区亚运大道进东豪西99米路段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严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某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归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严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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