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60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住址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镇**村**组**号,现住东兴市**小区**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9日经东兴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收案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严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时许,被告人严某某酒后驾驶桂P****0号小型轿车至广西东兴市**镇**大道与**路交叉路口处停放休息,后当场被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严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4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某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雪梅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广西东兴市**小区**楼**号
2.卷宗2册、光盘4张随案移送。
3.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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