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71964********,汉族,初中文化,南京**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出生地:江苏省扬州市,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号**队,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小区**幢**室。被告人严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5日1时30分许,被告人严某某酒后驾驶苏A5****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玄武区玄武湖隧道处,被交警一大队民警查获,后被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被告人严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4.2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刑事摄影照片、户籍资料、查扣经过、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查扣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金凤
助理检察员:徐 佳
2020年5月2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小区**幢**室,联系电话:13813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1页;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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