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二部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1198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厨师,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8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严某某酒后驾驶浙G****号小型轿车沿兰溪市梅江镇里店至白岩下通村公路由白岩下往里店方向行驶,16时42分许,行驶至兰溪市梅江镇里店至白岩下通村公路白岩下村49号路段时,与对向由周某某驾驶的浙G****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抽血检测,被告人严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接警单详情、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违法-驾驶证号查询、通知家属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赔偿情况说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定损单、调解协议、户籍信息等;
2. 证人周某某、钱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
4. 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资料调取登记表、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宏伟
检察官助理:陈莹
(院印)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附件:
1.被告人严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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