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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311972********,汉族,大专文化,武汉**技术有限公司**(自述)。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镇**路**委**号,现住址武汉市洪山区**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案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相关证据,被告人严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严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鄂A****5的黑色小型汽车,从硚口区驶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城大道三环线至春晓路路段时,与被害人王某甲驾驶的鄂A****8白色小型轿车发生擦碰,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后,被告人严某某继续驾驶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棠路亚心医院后面环形花坛处,与花坛岩石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后经鉴定,被告人严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3.62mg/100ml,经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交通大队认定,被告人严某某承担上述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严某某在案发现场附近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自述材料,个人简历,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严某某的三面照,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基本信息,身份证,违法犯罪记录查询,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信息,查获、抽血现场照片,保险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姜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司法鉴定意见书,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交通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案发视频、抽血视频、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所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建议对其判处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艳

检察官助理:陈奕雄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洪山区**号**栋**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8971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7.《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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