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687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67年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6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路**段**小区**栋**单元**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资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11月22日被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罚款2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资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严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红色川M*****号小型轿车,从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小区方向驶往资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方向,行至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大门处时被公安民警挡获。民警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对严某某进行检测,结果为157mg/100ml。民警将严某某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段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1mg/100ml。
2020年10月29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严某某的住处将其传唤到案,被告人严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行政处罚文书等书证;2、血样提取表、鉴定意见等;3、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系无证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刑事处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严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至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三千元至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意番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于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路**段**小区**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388295****;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散页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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