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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受贿、非法持有枪支案)_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瓮检职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62********,黎族,大学本科,原贵州省安顺市****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小区****号,住贵州省安顺市****小区****号。因涉嫌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安顺市监察委员会留置,经瓮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瓮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9日移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安顺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3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8日第一次退回安顺市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安顺市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4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5月7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89.853263万元。

2007年至2019年,被告人严某某在担任普定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县公安局局长期间和安顺市公安局政治部主任调研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 89.853263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周某某财物共计61.961707万元

2007年至2018年期间,严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贵州**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在获取车牌、安排工作、处理矛盾纠纷等方面提供帮助,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周某某购买房屋,收受周某某送予的奥迪 A6轿车及茅台酒等财物,共计价值61.96170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6年3月,严某某因其女儿结婚需购买一套房屋,周某某得知后向严某某提出,将其兄周某某甲2012年6月购买的大山景福世家**幢**单元**号房屋以24.8万元卖给严某某,严某某对此表示同意,并于2016年3月25日将24. 8万元转入周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经贵州**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套房屋交易时不含室内二次装修(即毛坯房)评估价值为 47.0607万元。

2.2018年6 月,周某某将其兄周某某甲名下公司(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一辆新奥迪A6汽车拿给严某某使用,直到案发,该车购买价35. 8万元、购置税3.086207 万元及保险费用1000元均由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

3.2007年至2011年春节期间,严某某在每年春节均收受周某某的普通茅台酒2瓶,五年共计收受普通茅台酒10瓶,价值7148 元。

(二)严某某在担任普定县公安局局长、安顺市公安局政治部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贵州**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冯某某提供帮助,并于2018年10 月份的一天,在自己办公室收受冯某某的感谢费现金人民币4万元。

(三)严某某在担任普定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县公安局局长期间,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罗某某顺利进入普定县农村信用社工作提供帮助,于2007年10月,严某某以房屋装修借款为由向罗某某索取贿赂2万元。

(四)严某某在担任普定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县公安局局长、安顺市公安局政治部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其下属及管理服务对象赵某某、朱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茅台酒74瓶,价值19. 6584万元,收受严某甲、赵某某等人其他财物和现金等共计2.233156万元,具体如下:

1.2007年,严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张某某获取车辆牌照提供帮助,并收受张某某的普通茅台酒2瓶,价值936元。

2.严某某在担任普定县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县公安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贵州**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帮助,并分别于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和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朱某某的1件6瓶装53度15年飞天茅台酒,共计2件6瓶装53度15年飞天茅台酒,价值5.7588万元。

3.四川**集团在承建普定县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及看守所建设项目期间,为和严某某搞好关系,于2013年5月,严某某收受该集团董事长胡某某的普通茅台酒1件,价值0.9114万元,于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和2015年7月份的一天,分别收受胡某某的1件6瓶装53度 30年飞天茅台酒和1件普通茅台酒,共计价值7.3788万元。

4.2015年底,严某某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严某甲经营客运提供帮助,并于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收受严某甲的普通茅台酒1件,价值0.7194万元,同年5月, 收受严某甲的现金0.5万元。

5.2016年至2017年春节期间,王某某为与严某某搞好关系和感谢严某某为其侄儿进入西秀区公安分局工作提供帮助,共送予严某某2件普通茅台酒和12条大重九香烟,共计价值2.3028万元。

6.2017年9月,严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张某某请托,为张某某涉嫌醉酒驾驶一事的协调处理提供帮助,事后收受张某某的普通茅台酒1件,价值0.7194万元。

7.严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赵某某提拔任用提供帮助,并于2016 年、2018年、2019年春节期间,分别收受赵某某的普通茅台酒2瓶,共计普通茅台酒6瓶,价值0.8394万元;2018年7月,严某某借外孙出生之机,收受赵某某之妻华某某的黄金手镯和吊坠各一件,经认定,共价值0.869156万元。

8.严某某在安顺市公安局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该局干警何某某的岗位调整和提拔提供帮助,并于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收受何某某的普通茅台酒1件,价值0.8994万元。

9.2018年底,严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安顺市**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清水湾附近房开项目渣土运输路线审批上提供帮助,并于2019年2月春节前的一天,收受该公司监事姜某某的普通茅台酒1件,价值0.8994万元。

二、非法持有枪支

2008年12月至2019年7月,严某某非法持有编号为“9411528”的“鹰”牌12号猎枪一把和子弹50枚。

案发后,严某某在安顺市监察委员会未掌握自己非法持有枪支的情况下,主动交代自己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枪支一把、弹药50发、黄金手镯和黄金吊坠各一件;2.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3.周某某、冯某某、赵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瓮安县人民法院

主任检察官:陈  军

检察官:秦啓安

检察官:黄立望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瓮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散件25页。

    3.证据目录、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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