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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妨害公务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二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3********8419,汉族,大学文化,私企职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津市市**渡**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严某某因停车收费问题在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派出所(以下简称**派出所)斜对面的一处废弃工厂内与该废弃工厂的管理员张某某发生争论。在争论过程中,**派出所值班民警易某某途经此处,遂上前调解。调解过程中,被告人严某某与易某某发生争执,用手指着易某某,并不顾现场多名群众的劝阻,在易某某的右腿处踢了一脚。随后,被告人严某某被增援民警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裤腿部位的脚印痕迹照片;2.受案经过、易某某的警官证及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廖某某、文某某、常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易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小学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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