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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严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镇**家园**门面房**楼**号房(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号)。被告人严某某曾因吸毒,于2014年12月26日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不执行);又因吸毒,于2016年4月13日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又因吸毒,于2018年5月11日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不执行),并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又因吸毒,于2018年11月23日被句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不执行),并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又因吸毒,于2019年8月14日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不执行),并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被告人严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8月间,被告人严某某先后4次在其位于丹阳市**镇**家园**门面房**楼**号的住处容留杜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 2019年7月3日左右的一天17时许,被告人严某某容留杜某某在其位于丹阳市**镇**家园**门面房**楼**号的住处,采用烧烤玻璃坩埚、冰壶过滤、吞食烟雾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

2. 2019年7月25日左右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严某某容留杜某某在其位于丹阳市**镇**家园**门面房**楼**号的住处,采用烧烤玻璃坩埚、冰壶过滤、吞食烟雾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

3. 2019年8月3日左右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严某某容留杜某某在其位于丹阳市**镇**家园**门面房**楼**号的住处,采用烧烤玻璃坩埚、冰壶过滤、吞食烟雾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

4. 2019年8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严某某容留杜某某在其位于丹阳市**镇**家园**门面房**楼**号的住处,采用烧烤玻璃坩埚、冰壶过滤、吞食烟雾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

被告人严某某仅因一般违法行为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杜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磊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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