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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7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住平武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平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7日被平武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江油市看守所。

本案由平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严某某在绵阳市涪城区万达广场CC彩舍公寓的2003号房间登记入住。当晚23时许被告人严某某容留郭某某、曹某某、问某某三人在该房间内采用“火烘烤、水过滤”的方式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郭某某、曹某某、文某某证言;3.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黎佳

检察官助理:王  健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严某某现羁押于江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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